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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害案件相關規(guī)范、法律適用及實務整理
2024-11-27 01:48
來源:政華公考

輕傷害案件相關規(guī)范、法律適用及實務整理

輕傷害案件,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2〕167號)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是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損害程度達到《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guī)定的輕傷標準的案件。

【現(xiàn)行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相關規(guī)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3.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公通字〔2005〕98號)

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辦字〔2022〕167號)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適用正當防衛(wèi)制度的指導意見(法發(fā)〔2020〕31號)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法發(fā)〔2015〕4號)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fā)〔2021〕21號)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公通字〔2022〕25號)

9.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羈押必要性審查、評估工作規(guī)定(高檢發(fā)〔2023〕12號)

10.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逮捕社會危險性條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高檢會〔2015〕9號)

一、公訴與自訴的選擇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21〕1號)第一條第二項第1目的規(guī)定,“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傷害案件”,本身屬于既可以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起訴的公訴案件,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這里的“有證據(jù)證明”,主要是指被害人能夠明確提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有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該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

(一)輕傷害案件職能管轄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條、第三百零八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此處,暫不討論監(jiān)獄、軍隊保衛(wèi)部門、海警在特殊情況下管轄輕傷害案件。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對于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傷害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2.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八條、《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公安機關對于輕傷害案件,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二)相互轉換

1.公訴轉自訴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對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2.自訴轉公訴

根據(jù)《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傷害案件,對其中證據(jù)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辦案單位在接到傷害類報案時,發(fā)現(xiàn)為輕傷害案件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要充分尊重被害人的選擇權。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并履行“三個當場”,不能以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為由不予受理。

二、公安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法律適用

(一)接報案、立案

1.接報案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九條至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的規(guī)定,接報案件后,應當立即進行立案審查。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當場進行接報案登記,當場接受證據(jù)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zhí)并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

2.受案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3.委托鑒定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受理傷害案件后,應當在24小時內(nèi)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

4.立案、立案審查期限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在立案審查期限內(nèi),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根據(jù)《公安部關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guī)定,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二)不予立案、撤銷案件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二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三條規(guī)定,對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不予立案或撤銷案件。

(三)刑事和解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高檢發(fā)研字〔2011〕2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百三十三條至第三百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xié)議書。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

(四)認罪認罰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高檢發(fā)〔2019〕13號)第七部分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應當同步開展認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愿意接受司法機關處罰的,應當記錄在案并附卷。對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認罰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在起訴意見書中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并簡要說明理由。

(五)移送起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百九十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八十九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jù)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適用速裁程序的建議。

(六)轉行政案件

根據(jù)《刑法》第三十七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款、《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第三百七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規(guī)定》(高檢發(fā)釋字〔2021〕4號)第八條第一款、《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推進行刑雙向銜接和行政違法行為監(jiān)督構建檢察監(jiān)督與行政執(zhí)法銜接制度的意見》等規(guī)定,對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傷情達不到輕傷的,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三、實務問題

(一)當事人能否以刑事和解為由申請撤銷案件?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三百三十八條、《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當事人達成和解的輕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三條的規(guī)定,對于達成和解協(xié)議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因此,除法定撤銷案件外,對于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無權撤銷案件。

(二)偵查過程中,被害人要求撤案或者轉為自訴案件的處理?

1.一般輕傷害案件的處理

1.1被害人要求撤案的處理

公安機關對立案偵查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撤銷案件,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即經(jīng)過偵查,發(fā)現(xiàn)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一)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四)經(jīng)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1.2被害人要求轉為自訴案件的處理

根據(jù)《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受理。

但在立案偵查過程中,被害人要求轉為自訴案件的,相關法律及規(guī)范性文件尚未作出規(guī)定。

2.因家庭暴力的輕傷害案件的處理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法發(fā)〔2015〕4號)》第八條的規(guī)定,對于被害人有證據(jù)證明的輕微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在立案審查時,應當尊重被害人選擇公訴或者自訴的權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被害人不再要求公安機關處理或者要求轉為自訴案件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申請。經(jīng)審查確系被害人自愿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撤銷案件。被害人就這類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三)輕傷害案件“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認定?

目前,尚未出臺故意傷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僅有個別省份出臺了相關規(guī)范性文件。例如: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關于辦理輕傷害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魯公通〔2016〕209號)

第十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雙方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書面明確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輕傷害案件,公安機關認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經(jīng)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不作犯罪案件處理,依法決定撤銷案件,但檢察機關已經(jīng)批準逮捕的案件除外: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導致傷害行為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七十五周歲以上的老人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和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關于辦理盜竊、故意傷害、賭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浙檢發(fā)訴一字〔2018〕21號)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輕傷害案件,已達成調解或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明確表示諒解,公安機關認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處理,依法撤銷案件,并向同級檢察機關備案:

(一)在拉扯、推搡過程中造成傷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

(三)具有防衛(wèi)性質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

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浙高法審〔2022〕1號)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輕傷害案件,已達成調解或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明確表示諒解的,可以從寬處理;對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的;

2)犯罪嫌疑人、被吿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或已滿七十五周歲的;

3)被害人有較大過錯的;

4)其他適用從寬處理有利于化解矛盾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輕傷害案件,已達成調解或和解協(xié)議,被害人明確表示諒解,公安機關認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在拉扯、推撩過程中造成傷害的;

2)被害人有重大過錯的;

3)具有防衛(wèi)性質的;

4)其他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的。

4.河南省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工作細則(豫公通〔2013〕278號)

第五十八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guī)定,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故意傷害他人致輕傷,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取得被傷害人諒解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調解處理:

(一)親友、鄰里或者同事之間因瑣事發(fā)生糾紛;

(二)未成年人、在校學生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

(三)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傷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四)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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